老太手术感染“超级细菌”身亡 

时间:2016-10-2来源:预防护理 作者:佚名 点击:

老太手术感染“超级细菌”身亡 

泰州市海陵区张老太,医院施行“右人工半髋关节置换术”,术后感染超级细菌(泛耐药性大肠埃细菌),医院抢救无效身亡。张老太亲属以护理、观察不到位,预防术后感染不够等为由,医院告上法院。庭审过程中,医院提供的张文正的病历等资料多处存在涂改现象,双方就此展开激辩。医院存在过错,判处其赔偿张老太亲属33万余元。医院不服提起上诉。泰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原告:被告篡改病历等资料不接受医疗鉴定

年8月9日,张老太因跌伤致右髋部及右腕部肿痛、活动受限,医院住院治疗,同年8月19日该医院为母亲行全麻下“右人工半髋关节置换术”,术后两周,张老太出现发热、恶寒、咳嗽、咳痰等症状,同年9月2日出现寒战、高热、大汗淋漓等症状,并逐渐意识不清,呼之不应,病情逐渐危重。9月15医院治疗,后医治无效去世。

原告诉称,医院违法违规所致,母亲手术时已高龄,医院术前应对母亲全身情况进行评估,手术并非唯一治疗方案,但院方未告知她们家属。在术后的治疗过程中,医院护理、观察不到位,在应当预防而未预防老年患者术后出现感染方面存在过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母亲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62万余元。

让家属不能接受的是,医院出具的病历多处出现篡改,比如,患者术后降为二级护理明明是8月20日,而病历改成了8月24日,整整往后推迟了4天;《长期医嘱单》伪造“停止保留尿管”关键医疗事实;手术护理等记录单出现多处篡改现象,等等。医院篡改病历事实成立,家属认为无须医学会组织专家组对该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应直接判定事故等级和责任程度。

被告:护理当时没有“降级”承认有关记录单有过“涂改”

被告医院辩称,被告是一所国家“三级甲等”中医院,经会诊认为患者体质较差并有冠心病,如果手术治疗,术中术后极有可能发生肺部感染、泌尿系统感染、切口感染,还可能发生下肢静脉血栓,严重者可发生心跳骤停、多脏器功能衰竭。患者当时表示愿意承担以上风险,要求手术治疗,被告遂对其行全麻。被告对患者的治疗诊断明确,治疗符合原则,不存在医疗差错及医疗过失,更不构成医疗事故,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

针对原告就其“篡改”病历等医疗记录,被告医院称,二级护理时间是8月24日是事实。8月20日患者由ICU转至骨科病房,医师开医嘱时可能一时疏忽漏开了患者的护理仍为“一级护理”,但从8月20日医嘱心电监护、测量项目等内容来看,当时对患者执行的是一级护理;而之所以增加“停止保留尿管”医嘱,是因为当日医生查房要求拔除患者的尿管,却遭到家属拒绝,家属害怕患者小便淋漓不尽引起护理困难。手术护理等记录单也并非篡改,而是医护人员在书写时的涂改。

法院:被告篡改病历事实成立判赔患者家属33万余元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张老太手术后感染超级细菌(泛耐药性大肠埃细菌),出现反复高热,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医院在对原告的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法院分析被告提交的病案资料存在以下问题:年8月24日的护理日期有明显改动,被告认为是医嘱漏开了护理实际执行一级护理的内容;《长期医嘱单》中显示“保留尿管”于年8月29日停止,但尿管实际未拔除。

法院认为,被告作出的解释反而可以说明护理日期的改动并非医护人员书写时的笔误,而是在发现“漏开了患者的护理等级为一级护理”后进行的改动。综合考虑患者张老太在被告治疗期间,即年9月5日、6日即发现感染的大肠埃细菌具有耐药性,其死亡原因为“感染性休克、重症肺炎”。本案系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适用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规定,被告因存在篡改关键病历资料的情形,故推定被告方存在过错,应对患者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年11月12日,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合计人民币.27元。被告医院不服判决,提起上诉。6月11日,泰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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